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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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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拒絕定期檢驗,或定期檢驗結果有足以影響公共安全或供電品質,除有立即危險,應立即改善或停止供電外,經通知改善逾期一個月未改善至符合規定者,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得對該用戶部分或全部停止供電,必要時得依本法規定尋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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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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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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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第 20 條規定:「用戶拒絕定期檢驗,或定期檢驗結果有足以影響公共安全或供電品質,除有立即危險,應立即改善或停止供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