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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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用戶新增設檢驗接電資料應建立檔案存查,該檔案得以掃描電子檔存檔,並保存至用戶終止用電為止。
- 2.用戶定期檢驗資料應建立檔案存查,並保存至新資料取代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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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