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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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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應於預定定期檢驗日期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用戶。書面通知應包括檢驗日期與時間、檢驗目的及聯絡電話。
  2. 2.檢驗人員於進行檢驗相關業務時,應主動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3. 3.定期檢驗結果符合規定者,應發給定期檢驗合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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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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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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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第 18 條規定:「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應於預定定期檢驗日期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用戶。書面通知應包括檢驗日期與時間…」(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