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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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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對用戶用電設備新增設檢驗及定期檢驗,應依本辦法辦理。
  2. 2.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得委託依法登記執業之專業技師或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辦理前項檢驗。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應就委託對象之資格條件、委託事項範圍、利益迴避原則、公平性原則、終止與其他必要事項訂定規範,及建立用戶申訴管道,並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3. 3.輸配電業應統籌辦理再生能源發電業併網型直供及轉供予用戶用電設備之新增設檢驗及定期檢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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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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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第 2 條規定:「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對用戶用電設備新增設檢驗及定期檢驗,應依本辦法辦理。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