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交易平台設置規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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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輸配電業如遇有不可抗力或其他緊急事件時,得視實際狀況暫時停止交易之進行,並應立即對外公告之。
- 2.輸配電業依前項規定對外公告時,應即向電業管制機關通報,並於事件發生後三日內提出處置規劃。
- 3.第一項事件結束後三十日內,輸配電業應向電業管制機關提出該事件影響及處置情形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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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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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可抗力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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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