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交易平台設置規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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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電力交易平台應公開下列資訊: 一、供給者基本資訊。 二、供給者註冊登記之總裝置容量。 三、市場歷史結清價格。 四、市場歷史交易量。
- 2.輸配電業應依下列規定將各項資訊提供供給者參考: 一、市場交易開始前: (一)日前輔助服務市場之市場負載預測、機組檢修計畫,以及輔助服務需求量。 (二)備用容量市場之備用供電容量需求數量。 二、市場交易結束後: (一)市場結清價格。 (二)市場交易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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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