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交易平台設置規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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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輸配電業為辦理電力交易平台設立及營運事宜,應於組織內部設具獨立性之電力交易單位。
- 2.前項電力交易單位應具備市場發展、市場管理、業務營運、交易結算及資訊系統等業務功能。
- 3.第一項電力交易單位之組織架構、管理階層、人員培訓、專家諮詢機制等事項之具體計畫,輸配電業應於本規則施行後六個月內報請電業管制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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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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