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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交易平台設置規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五條第一項及前條之供給者,除國營發電業有參與電力交易平台交易之義務外,其餘供給者應先向輸配電業申請註冊登記,並於完成註冊登記程序後始得參與電力交易平台交易。
  2. 輸配電業對於前項註冊登記之申請,應符合公平性及歧視原則。
  3. 輸配電業得要求第一項申請註冊登記之供給者繳納保證金,且不得逾預估交易總額之百分之十。供給者未繳納保證金者,視為未完成註冊登記。
  4. 供給者有違規情形且情節重大者,輸配電業得沒收保證金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要求限期補足差額。供給者未補足差額者,輸配電業得拒絕或暫停其參與電力交易平台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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