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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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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為充裕中小企業資金,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有關金融機構、信用保證機構,加強對中小企業融資、保證之功能。
  2. 2.為充裕中小企業信用保證機構之資金,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捐助該機構,以維持其應有之保證能量,與該機構簽約之金融機構亦應配合捐助,主管機關並得向企業界勸募。
  3. 3.前項各金融機構捐助之總額,得視需要逐年增加至總捐助額百分之三十五,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其送保金額與逾期比率及代位清償金額,對企業授信餘額、淨值、盈虧情形及已捐助金額等定之。
  4. 4.中央主管機關應主動協助中小企業取得銀行貸款,並將年度執行成果報告送立法院。

深度解讀

對不起,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4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代位清償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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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 13 條規定:「為充裕中小企業資金,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有關金融機構、信用保證機構,加強對中小企業融資、保證之功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 1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