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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 1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級政府於制(訂)定或修正與中小企業有關之法規時,應衡量中小企業之經營規模及特性,以利中小企業遵行。
  2.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討與中小企業有關之法規,評估中小企業適應能力及對中小企業之影響,於年度終了三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檢討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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