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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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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 12-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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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於制(訂)定或修正與中小企業有關之法規時,應衡量中小企業之經營規模及特性,以利中小企業遵行。
中央
主管機關
應定期檢討與中小企業有關之法規,評估中小企業適應能力及對中小企業之影響,於年度終了三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檢討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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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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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融資與保證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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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經營管理、市場與產品之開發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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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稅捐之減免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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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公共採購或公共工程之配合發展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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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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