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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於制(訂)定或修正與中小企業有關之法規時,應衡量中小企業之經營規模及特性,以利中小企業遵行。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討與中小企業有關之法規,評估中小企業適應能力及對中小企業之影響,於年度終了三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檢討報告。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提高中小企業適應能力,特於第一項明定各級政府於制定或修正與中小企業有關之法規時,應衡量中小企業之經營規模及特性,對法規進行調適,以利中小企業遵行。 三、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討,評估中小企業之適應能力及對中小企業所造成之影響,於每年提出檢討報告,以為改進之參考,爰於第二項明定。
一、本條新增。 二、為提高中小企業適應能力,特於第一項明定各級政府於制定或修正與中小企業有關之法規時,應衡量中小企業之經營規模及特性,對法規進行調適,以利中小企業遵行。 三、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討,評估中小企業之適應能力及對中小企業所造成之影響,於每年提出檢討報告,以為改進之參考,爰於第二項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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