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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發展條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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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辦理本條例之輔導業務,應視需要,聯合或委託公私立研究服務機構、金融機構、信用保證機構、貿易促進機構、工商業團體或其他機關團體共同辦理,並分別建立財務融通、經營管理、生產技術、研究發展、資訊管理、工業安全、污染防治、市場行銷、互助合作及品質提升等輔導體系。
  2. 2.前項輔導體系之建立及輔導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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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800118 制定)

主管機關辦理本條例之輔導業務,應視需要,聯合或委託公私立研究服務機構、金融機構、信用保證機構、貿易促進機構、工商業團體或其他機關團體共同辦理,並分別建立財務融通、經營管理、生產技術、研究發展、資訊管理、工業安全、污染防治及市場行銷等輔導體系。   前項輔導體系之建立及輔導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立法理由一、鑒於目前國內中小企業之輔導,如生產技術、經營管理、金融財務、市場行銷等工作,除主管機關辦理外,有關專業機構亦在分別辦理,彼此間尚未建立聯繫管道,為使主管機關與專業機構辦理之輔導工作密切配合起見,尤有加以聯合建立輔導體系之必要,以收事權集中之功效。   二、目前主管機關正推動建立之中小企業輔導體系有:    (一)技術輔導體系。    (二)經營管理輔導體系。    (三)市場行銷輔導體系。    (四)財務融資輔導體系。   以上各體系需要法律依據,以發揮更大功能。

(0891212 修正)

主管機關辦理本條例之輔導業務,應視需要,聯合或委託公私立研究服務機構、金融機構、信用保證機構、貿易促進機構、工商業團體或其他機關團體共同辦理,並分別建立財務融通、經營管理、生產技術、研究發展、資訊管理、工業安全、污染防治、市場行銷、互助合作及品質提升等輔導體系。   前項輔導體系之建立及輔導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塑造企業合作環境,擴大企業間交流,創造合作機會,並結合利用企業擁有之個別資源,共同強化競爭能力,經濟部業已成立互助合作輔導體系;另為推動中小企業獲得品質驗證並協助中小企業全面提升產品品質及服務品質,經濟部亦已成立品質提升輔導體系,爰增列於第一項。   二、第二項未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0800118 制定)

一、鑒於目前國內中小企業之輔導,如生產技術、經營管理、金融財務、市場行銷等工作,除主管機關辦理外,有關專業機構亦在分別辦理,彼此間尚未建立聯繫管道,為使主管機關與專業機構辦理之輔導工作密切配合起見,尤有加以聯合建立輔導體系之必要,以收事權集中之功效。   二、目前主管機關正推動建立之中小企業輔導體系有:    (一)技術輔導體系。    (二)經營管理輔導體系。    (三)市場行銷輔導體系。    (四)財務融資輔導體系。   以上各體系需要法律依據,以發揮更大功能。

(0891212 修正)

一、為塑造企業合作環境,擴大企業間交流,創造合作機會,並結合利用企業擁有之個別資源,共同強化競爭能力,經濟部業已成立互助合作輔導體系;另為推動中小企業獲得品質驗證並協助中小企業全面提升產品品質及服務品質,經濟部亦已成立品質提升輔導體系,爰增列於第一項。   二、第二項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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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 12 條規定:「主管機關辦理本條例之輔導業務,應視需要,聯合或委託公私立研究服務機構、金融機構、信用保證機構、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 1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