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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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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 1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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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得視中小企業發展特性之需要,擬定輔導計畫,並編列預算負責執行。
地方主管機關為前項輔導計畫之推行,得向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申請補助,或協助中小企業取得專案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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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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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融資與保證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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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經營管理、市場與產品之開發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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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稅捐之減免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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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公共採購或公共工程之配合發展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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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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