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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主管機關得視中小企業發展特性之需要,擬定輔導計畫,並編列預算負責執行。 地方主管機關為前項輔導計畫之推行,得向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申請補助,或協助中小企業取得專案融資。
立法理由一、輔導中小企業應顧及地區特性,有許多企業的存在與地區有不可分的關係,必須針對其特性予以適當的輔導。 二、此項輔導工作應由地方政府視地方實際需要擬定計畫編列預算執行,發展基金可支援部分經費。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得視中小企業發展特性之需要,擬定輔導計畫,並編列預算負責執行。 地方主管機關為前項輔導計畫之推行,得向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申請補助,或協助中小企業取得專案融資。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配合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條之修正,將地方主管機關修正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資明確。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一、輔導中小企業應顧及地區特性,有許多企業的存在與地區有不可分的關係,必須針對其特性予以適當的輔導。 二、此項輔導工作應由地方政府視地方實際需要擬定計畫編列預算執行,發展基金可支援部分經費。
一、第一項配合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條之修正,將地方主管機關修正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資明確。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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