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10條的解釋如下: 根據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10條,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的來源包括中央政府逐年編列預算撥充、其他專案基金撥充、公民營企業團體或個人的捐贈、基金的孳息以及其他收入。特別是第三款提到的捐贈,在經主管機關證明後,可以根據所得稅法的規定,在當年度所得中減除,並不受金額限制。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企業向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捐贈了一筆款項,並且取得了主管機關的證明,那麼根據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這家企業可以在當年度的所得中減去這筆捐贈款,並且不受金額限制。這樣的安排可以鼓勵更多企業和個人捐款給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從而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 以上解釋參考了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10條的法規內容,並且舉例說明了捐贈款項的減稅相關規定。
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中央政府逐年編列預算撥充。 二、其他專案基金撥充。 三、公民營企業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四、基金之孳息。 五、其他收入。 前項第三款之捐贈,經主管機關之證明,依所得稅法之規定,准在當年度所得中減除,不受金額之限制。
立法理由一、明定發展基金之來源。 二、發展基金設置時,由中央及省市政府一次提撥一定之金額,嗣後逐年編列預算繼續撥充,以新臺幣一百億元為最低目標。
一、明定發展基金之來源。 二、發展基金設置時,由中央及省市政府一次提撥一定之金額,嗣後逐年編列預算繼續撥充,以新臺幣一百億元為最低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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