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其用途範圍如左: 一、支援輔導計畫所需之經費。 二、透過金融機構共同參與投資開發或辦理輔導融資及保證。但以金融機構或信用保證機構,不能按通常條件提供融資或保證者為限。 三、投資中小企業開發公司或資助為辦理第四條所定業務而設立之機構或法人。 四、其他有關促進中小企業健全發展及本條例規定之用途。 為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管理運用委員會;其組織及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政府輔導中小企業,常限於經費,致無法大力推展,協助中小企業正常發展。為充裕輔導經費來源,尤有設置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之必要,以支援各項輔導措施之執行,並非專以辦理貸款為目的。 二、按韓國在其「中小企業基本法」中規定設置中小企業週轉基金,另在一九七八年公布「中小企業振興法」,設置中小企業振興基金,由政府每年提供二百億元至一九八六年將可達二千億韓元。日本中小企業基本法無基金之設置,但日本中小企業輔導財源充裕,項目繁多,每年編列龐大預算支援輔導中小企業各項工作,一九八一年之預算即達一千七百餘億日元。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其用途範圍如左: 一、支援輔導計畫所需之經費。 二、透過金融機構辦理專案性、緊急性及企業轉型、調適之融資及保證。但以金融機構或信用保證機構,不能按通常條件提供融資或保證者為限。 三、投資中小企業開發公司,或透過中小企業開發公司、金融機構與經認可的投資機構,共同投資中小企業。 四、資助為辦理第四條所定業務而設立之機構或法人。 五、其他有關促進中小企業健全發展及本條例規定之用途。 為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其組織及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加強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之股權投資功能,將原條文第一項第二、三款中有關股權投資的規定分離出來,自成一款為修正條文中的第一項第三款。 二、原第一項第二款具僅規範辦理融資及保證。修正條文之第一項第三款,明文規定本基金可與相關機構共同投資中小企業。
一、政府輔導中小企業,常限於經費,致無法大力推展,協助中小企業正常發展。為充裕輔導經費來源,尤有設置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之必要,以支援各項輔導措施之執行,並非專以辦理貸款為目的。 二、按韓國在其「中小企業基本法」中規定設置中小企業週轉基金,另在一九七八年公布「中小企業振興法」,設置中小企業振興基金,由政府每年提供二百億元至一九八六年將可達二千億韓元。日本中小企業基本法無基金之設置,但日本中小企業輔導財源充裕,項目繁多,每年編列龐大預算支援輔導中小企業各項工作,一九八一年之預算即達一千七百餘億日元。
一、為加強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之股權投資功能,將原條文第一項第二、三款中有關股權投資的規定分離出來,自成一款為修正條文中的第一項第三款。 二、原第一項第二款具僅規範辦理融資及保證。修正條文之第一項第三款,明文規定本基金可與相關機構共同投資中小企業。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