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為協助中小企業取得及確保生產因素與技術,應以左列事項為輔導重點: 一、資本之形成及累積。 二、資金之融通。 三、土地、廠房、設備、營業場所及資訊之取得。 四、人才培訓及勞動力之提升。 五、原料及技術之確保。 六、中小企業利用資本市場獲取資金之輔導。 七、服務技術水準之提高。
很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主管機關為協助中小企業取得及確保生產因素與技術,應以左列事項為輔導重點: 一、資本之形成及累積。 二、資金之融通。 三、土地、廠房、設備、營業場所及資訊之取得。 四、人才培訓及勞動力之提升。 五、農工原料及技術之確保。 六、中小企業利用資本市場獲取資金之輔導。 七、服務技術水準之提高。
立法理由中小企業由於規模較小,以致生產因素之取得常立於不利之地位,爰針對其需要,在本條具體規定其輔導重點。
主管機關為協助中小企業取得及確保生產因素與技術,應以左列事項為輔導重點: 一、資本之形成及累積。 二、資金之融通。 三、土地、廠房、設備、營業場所及資訊之取得。 四、人才培訓及勞動力之提升。 五、原料及技術之確保。 六、中小企業利用資本市場獲取資金之輔導。 七、服務技術水準之提高。
立法理由一、現行第五款所規定之輔導事項,範圍較為侷限,為擴大輔導層面,爰刪除「農工」二字。 二、其餘未修正。
中小企業由於規模較小,以致生產因素之取得常立於不利之地位,爰針對其需要,在本條具體規定其輔導重點。
一、現行第五款所規定之輔導事項,範圍較為侷限,為擴大輔導層面,爰刪除「農工」二字。 二、其餘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