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 7 條(為推動中小企業相互合作之輔導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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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為推動中小企業相互合作,應以左列事項為輔導重點: 一、業界垂直合併及中心衛星工廠制度之建立與推廣。 二、業界水平合併及聯合產銷制度之建立與推廣。 三、互助基金或合作事業。 四、技術合作與共同技術之開發。 五、共同設備之購置。 六、行銷據點之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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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主管機關為推動中小企業相互合作,應以左列事項為輔導重點: 一、業界垂直合併及中心衛星工廠制度之建立與推廣。 二、業界水平合併及聯合產銷制度之建立與推廣。 三、互助基金或合作事業。 四、技術合作與共同技術之開發。 五、共同設備之購置。 六、行銷據點之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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