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 15 條(責成主辦銀行辦理專案性融資、緊急融資或配合企業轉型調適貸款)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應協調有關單位寬籌中小企業專案貸款資金,責成主辦銀行辦理專案性、緊急性融資或配合企業轉型調適之貸款;必要時,並得提高融資貸款及保證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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