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 16 條(專案性融資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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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所稱專案性融資,係指對中小企業為辦理左列計畫所提供之融資: 一、提高競爭能力之經營計畫。 二、研究發展、防治污染、拓展市場計畫。 三、創新產品、提升品級計畫。 四、配合環境保護、都市計畫、道路或其他由政府興辦之公共設施,必須遷廠之計畫。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專案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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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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