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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條例所定事項,涉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各級政府為本條例之施行、應設置或指定機構輔導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本條例之各級主管機關,以明權責。 二、本條例所規定之事項,涉及其他機關職掌甚多,如融資、保證…等均屬之。為使各機關密切配合起見,爰參考水污染防治法第三條、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第二條等立法例,於第二項規定由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藉以提高輔導效率。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條例所定事項,涉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各級政府為本條例之施行,應設置或指定機構輔導之。
立法理由一、為配合地方制度法之施行,爰將第一項所稱之主管機關酌作修正。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一、第一項明定本條例之各級主管機關,以明權責。 二、本條例所規定之事項,涉及其他機關職掌甚多,如融資、保證…等均屬之。為使各機關密切配合起見,爰參考水污染防治法第三條、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第二條等立法例,於第二項規定由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藉以提高輔導效率。
一、為配合地方制度法之施行,爰將第一項所稱之主管機關酌作修正。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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