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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發展條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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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所稱中小企,指依法辦理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登記,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事業。
  2. 2.前項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資本額、經常僱用員工數等定之。
  3. 3.其他機關為辦理中小企業輔導業務,得就業務需要,另定標準,放寬輔導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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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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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800118 制定)

本條例所稱中小企業,係指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事業。   前項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按事業種類、資本額、營業額、資產總值等擬訂,定期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其他機關為辦理中小企業輔導業務,得就業務需要,另定標準,放寬輔導對象。

立法理由一、明定本條例所稱「中小企業」之定義。   二、中小企業之範圍與標準,一般皆依其事業種類、資本額、營業額、資產總值等條件作為認定標準,為保持彈性,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訂定其標準。   三、基於業務需要或特定輔導目的,其他機構對中小企業輔導範圍得另定標準。

(0860429 修正)

本條例所稱中小企業,係指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事業。   前項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按事業種類、資本額、營業額、經常僱用員工數等擬訂,定期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其他機關為辦理中小企業輔導業務,得就業務需要,另定標準,放寬輔導對象。

立法理由一、以「資產總值」為認定標準之一,尚未見於國際立法例中,且認定不易,為使認定標準單純化,爰予刪除。另大多數國家均以「經常僱用員工數」為認定標準,其標準易於認定,且不會因幣值變動而受影響,爰於第二項增訂。   二、其餘未修正。

(1130712 修正)

本條例所稱中小企業,指依法辦理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登記,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事業。   前項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按資本額、經常僱用員工數等定之。   其他機關為辦理中小企業輔導業務,得就業務需要,另定標準,放寬輔導對象。

立法理由一、有限合夥法已於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四日制定公布,並自同年十一月三十日施行。經濟部業於一百零五年一月三十日以經企字第一○五○四六○○四四○號令闡明有限合夥亦屬中小企業範疇,為資明確,爰修正第一項,明定本條例所稱中小企業包含依法辦理有限合夥登記,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事業。   二、考量事業組織模式漸趨多樣化,簡化認定,並為利彈性調整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爰修正第二項,刪除原事業別及營業額之認定要件,並修正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三、第三項未修正。

  • 所稱名詞
  • 名詞
  • 有限合夥名詞
  • 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0800118 制定)

一、明定本條例所稱「中小企業」之定義。   二、中小企業之範圍與標準,一般皆依其事業種類、資本額、營業額、資產總值等條件作為認定標準,為保持彈性,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訂定其標準。   三、基於業務需要或特定輔導目的,其他機構對中小企業輔導範圍得另定標準。

(0860429 修正)

一、以「資產總值」為認定標準之一,尚未見於國際立法例中,且認定不易,為使認定標準單純化,爰予刪除。另大多數國家均以「經常僱用員工數」為認定標準,其標準易於認定,且不會因幣值變動而受影響,爰於第二項增訂。   二、其餘未修正。

(1130712 修正)

一、有限合夥法已於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四日制定公布,並自同年十一月三十日施行。經濟部業於一百零五年一月三十日以經企字第一○五○四六○○四四○號令闡明有限合夥亦屬中小企業範疇,為資明確,爰修正第一項,明定本條例所稱中小企業包含依法辦理有限合夥登記,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事業。   二、考量事業組織模式漸趨多樣化,簡化認定,並為利彈性調整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爰修正第二項,刪除原事業別及營業額之認定要件,並修正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三、第三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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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 2 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中小企業,指依法辦理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登記,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事業。前項認定標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