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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條例所稱中小企,指依法辦理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登記,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事業。
  2. 前項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資本額、經常僱用員工數等定之。
  3. 其他機關為辦理中小企業輔導業務,得就業務需要,另定標準,放寬輔導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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