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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協助中小企業研究發展,主管機關得與適當之技術研究機構合作,設立專為中小企業研究、試驗、開發新技術、新產品之機構或場所。 中小企業得支付費用,申請利用前項機構或場所之設備,從事試驗研究。
立法理由一、企業之研究發展,世界各工業國家均極重視,每年均投下大量之人力財力積極推動。國內中小企業之研究發展,在人力、經費與設備上均有不足,而國內之技術研究機構,復限於本身既定研究計畫,沒有餘力接受中小企業之研究委託,因此,主管機關宜透過適當技術研究機構之合作,設立專為中小企業研究發展之機構或場所,中小企業並得申請利用其設備進行試驗研究。 二、中小企業利用前述機構或場所之設備,應支付費用。
為協助中小企業研究發展,主管機關得與適當之技術研究機構合作,設立專為中小企業提供研究、試驗、開發技術、產品及服務之機構或場所。 中小企業得支付費用,申請利用前項機構或場所之設備,從事試驗研究。
立法理由一、研究、試驗、開發之事項,基本上本身即為新穎,符合需求之事項,爰於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刪除「新」字。另增訂服務事項,如產品設計、資訊軟體開發、商品行銷、市場開發、經營管理等,俾提升服務功能。 二、其餘未修正。
一、企業之研究發展,世界各工業國家均極重視,每年均投下大量之人力財力積極推動。國內中小企業之研究發展,在人力、經費與設備上均有不足,而國內之技術研究機構,復限於本身既定研究計畫,沒有餘力接受中小企業之研究委託,因此,主管機關宜透過適當技術研究機構之合作,設立專為中小企業研究發展之機構或場所,中小企業並得申請利用其設備進行試驗研究。 二、中小企業利用前述機構或場所之設備,應支付費用。
一、研究、試驗、開發之事項,基本上本身即為新穎,符合需求之事項,爰於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刪除「新」字。另增訂服務事項,如產品設計、資訊軟體開發、商品行銷、市場開發、經營管理等,俾提升服務功能。 二、其餘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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