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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為協助中小企業研究發展,主管機關得與適當之技術研究機構合作,設立專為中小企業提供研究、試驗、開發技術、產品及服務之機構或場所。
  2. 中小企業得支付費用,申請利用前項機構或場所之設備,從事試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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