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29條,根據參考資料,我們可以得知主管機關可以委託技術機構或聘請專家,為各行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或引進新技術,提供指導與服務。而新產品或新技術的移轉,可以由主管機關酌收成本費用,必要時,也可以由中小企業發展基金補助。這樣的安排可以幫助中小企業在提高生產技術水準上得到輔導和支持。
主管機關為輔導中小企業提高生產技術水準,得委託技術機構或聘請專家,為各行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或引進新技術,提供指導與服務。 前項新產品或新技術之移轉,得由主管機關酌收成本費用;必要時,得由中小企業發展基金補助之。
立法理由一、鑒於國內中小企業技術現代化的程度不夠,尚難研究開發新產品或自國外引進新技術。為提高中小企業之技術水準,有賴主管機關輔導與支援。 二、主管機關對於委託技術機構研究開發之新產品或引進之新技術,除得對中小企業提供指導及服務外,對於需要該項技術之業者,亦得有償方式移轉之。
一、鑒於國內中小企業技術現代化的程度不夠,尚難研究開發新產品或自國外引進新技術。為提高中小企業之技術水準,有賴主管機關輔導與支援。 二、主管機關對於委託技術機構研究開發之新產品或引進之新技術,除得對中小企業提供指導及服務外,對於需要該項技術之業者,亦得有償方式移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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