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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發展條例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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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立或輔導設立中小企業開發公司,對有發展潛力之中小企業,直接或間接投資,提供國內外技術合作、市場與產品開發或投資之諮詢顧問服務及其他相關業務。
  2. 2.中央主管機關應協助為辦理第四條所定業務而設立之機構及法人
  3. 3.中央主管機關得協調銀行法之主管機關,准銀行參與中小企業開發公司,逕行辦理前項業務。
  4. 4.中小企業開發公司所需資本,得由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參與投資。
  5. 5.中小企業開發公司之設立營運管理辦法、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參與投資之標準及比例,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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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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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800118 制定)

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同中央財政主管機關,設立或輔導設立中小企業開發公司,對有發展潛力之中小企業,直接或間接投資,提供國內外技術合作、市場與產品開發或投資之諮詢顧問服務及其他相關業務。   中央主管機關應協助為辦理第四條所定業務而設立之機構及法人。   中央主管機關得協調銀行主管機關,核准專業銀行參與中小企業開發公司,逕行辦理前項業務。   中小企業開發公司所需資本,得由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參與投資。   中小企業開發公司之設立營運管理辦法、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參與投資之標準及比例,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我國中小企業資本結構不甚健全,在創業或擴展時,每多依賴民間高息之貸款,致其營業利潤,多為財務費用所吞沒。具有發展潛力之中小企業,常因此而致經營困難。中小企業開發公司之設立,旨在直接或間接對經選擇有發展潛力之中小企業予以投資,以改善其財務結構,促進其健全發展。此外,開發公司並得經營保證及其他相關業務。   二、美國及日本均設有類似之中小企業投資公司,而以美國最為成功,值得參採。

(0860429 修正)

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同中央財政主管機關,設立或輔導設立中小企業開發公司,對有發展潛力之中小企業,直接或間接投資,提供國內外技術合作、市場與產品開發或投資之諮詢顧問服務及其他相關業務。   中央主管機關應協助為辦理第四條所定義務而設立之機構及法人。   中央主管機關得協調中央財政主管機關,核准銀行參與中小企業開發公司,逕行辦理前項業務。   中小企業開發公司所需資本,得由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參與投資。   中小企業開發公司之設立營運管理辦法、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參與投資之標準及比例,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現行規定僅允准專業銀行投資中小企業開發公司,不符實際需要,應解除限制,允許所有銀行參與,俾擴增中小企業資金來源,爰修正第三項;另同項銀行主管機關用語,因銀行之主管機關即為財政主管機關,用語與第一項不一,爰酌作文字修正,以求一致。   二、其餘未修正。

(0921204 修正)

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立或輔導設立中小企業開發公司,對有發展潛力之中小企業,直接或間接投資,提供國內外技術合作、市場與產品開發或投資之諮詢顧問服務及其他相關業務。   中央主管機關應協助為辦理第四條所定業務而設立之機構及法人。   中央主管機關得協調銀行法之主管機關,核准銀行參與中小企業開發公司,逕行辦理前項業務。   中小企業開發公司所需資本,得由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參與投資。   中小企業開發公司之設立營運管理辦法、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參與投資之標準及比例,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中小企業開發公司之設立或輔導設立,乃經濟部之職掌,爰刪除第一項會同中央財政主管機關之規定。   二、鑒於銀行之主管機關,未來可能變更,爰將第三項所定中央財政主管機關,修正為銀行法之主管機關。

(0800118 制定)

一、我國中小企業資本結構不甚健全,在創業或擴展時,每多依賴民間高息之貸款,致其營業利潤,多為財務費用所吞沒。具有發展潛力之中小企業,常因此而致經營困難。中小企業開發公司之設立,旨在直接或間接對經選擇有發展潛力之中小企業予以投資,以改善其財務結構,促進其健全發展。此外,開發公司並得經營保證及其他相關業務。   二、美國及日本均設有類似之中小企業投資公司,而以美國最為成功,值得參採。

(0860429 修正)

一、現行規定僅允准專業銀行投資中小企業開發公司,不符實際需要,應解除限制,允許所有銀行參與,俾擴增中小企業資金來源,爰修正第三項;另同項銀行主管機關用語,因銀行之主管機關即為財政主管機關,用語與第一項不一,爰酌作文字修正,以求一致。   二、其餘未修正。

(0921204 修正)

一、中小企業開發公司之設立或輔導設立,乃經濟部之職掌,爰刪除第一項會同中央財政主管機關之規定。   二、鑒於銀行之主管機關,未來可能變更,爰將第三項所定中央財政主管機關,修正為銀行法之主管機關。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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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 32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立或輔導設立中小企業開發公司,對有發展潛力之中小企業,直接或間接投資,提供國內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 3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