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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同中央財政主管機關,設立或輔導設立中小企業開發公司,對有發展潛力之中小企業,直接或間接投資,提供國內外技術合作、市場與產品開發或投資之諮詢顧問服務及其他相關業務。 中央主管機關應協助為辦理第四條所定業務而設立之機構及法人。 中央主管機關得協調銀行主管機關,核准專業銀行參與中小企業開發公司,逕行辦理前項業務。 中小企業開發公司所需資本,得由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參與投資。 中小企業開發公司之設立營運管理辦法、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參與投資之標準及比例,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我國中小企業資本結構不甚健全,在創業或擴展時,每多依賴民間高息之貸款,致其營業利潤,多為財務費用所吞沒。具有發展潛力之中小企業,常因此而致經營困難。中小企業開發公司之設立,旨在直接或間接對經選擇有發展潛力之中小企業予以投資,以改善其財務結構,促進其健全發展。此外,開發公司並得經營保證及其他相關業務。 二、美國及日本均設有類似之中小企業投資公司,而以美國最為成功,值得參採。
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同中央財政主管機關,設立或輔導設立中小企業開發公司,對有發展潛力之中小企業,直接或間接投資,提供國內外技術合作、市場與產品開發或投資之諮詢顧問服務及其他相關業務。 中央主管機關應協助為辦理第四條所定義務而設立之機構及法人。 中央主管機關得協調中央財政主管機關,核准銀行參與中小企業開發公司,逕行辦理前項業務。 中小企業開發公司所需資本,得由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參與投資。 中小企業開發公司之設立營運管理辦法、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參與投資之標準及比例,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現行規定僅允准專業銀行投資中小企業開發公司,不符實際需要,應解除限制,允許所有銀行參與,俾擴增中小企業資金來源,爰修正第三項;另同項銀行主管機關用語,因銀行之主管機關即為財政主管機關,用語與第一項不一,爰酌作文字修正,以求一致。 二、其餘未修正。
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立或輔導設立中小企業開發公司,對有發展潛力之中小企業,直接或間接投資,提供國內外技術合作、市場與產品開發或投資之諮詢顧問服務及其他相關業務。 中央主管機關應協助為辦理第四條所定業務而設立之機構及法人。 中央主管機關得協調銀行法之主管機關,核准銀行參與中小企業開發公司,逕行辦理前項業務。 中小企業開發公司所需資本,得由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參與投資。 中小企業開發公司之設立營運管理辦法、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參與投資之標準及比例,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中小企業開發公司之設立或輔導設立,乃經濟部之職掌,爰刪除第一項會同中央財政主管機關之規定。 二、鑒於銀行之主管機關,未來可能變更,爰將第三項所定中央財政主管機關,修正為銀行法之主管機關。
一、我國中小企業資本結構不甚健全,在創業或擴展時,每多依賴民間高息之貸款,致其營業利潤,多為財務費用所吞沒。具有發展潛力之中小企業,常因此而致經營困難。中小企業開發公司之設立,旨在直接或間接對經選擇有發展潛力之中小企業予以投資,以改善其財務結構,促進其健全發展。此外,開發公司並得經營保證及其他相關業務。 二、美國及日本均設有類似之中小企業投資公司,而以美國最為成功,值得參採。
一、現行規定僅允准專業銀行投資中小企業開發公司,不符實際需要,應解除限制,允許所有銀行參與,俾擴增中小企業資金來源,爰修正第三項;另同項銀行主管機關用語,因銀行之主管機關即為財政主管機關,用語與第一項不一,爰酌作文字修正,以求一致。 二、其餘未修正。
一、中小企業開發公司之設立或輔導設立,乃經濟部之職掌,爰刪除第一項會同中央財政主管機關之規定。 二、鑒於銀行之主管機關,未來可能變更,爰將第三項所定中央財政主管機關,修正為銀行法之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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