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輔導準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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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機關對具有發展性之行業或具有發展潛力之個別企業,應主動協調金融機構融通資金,促進其發展。中小企業遭受經濟景氣變化或自然災害之影響時,主管機關應協調財政部與中央銀行,辦理下列專案貸款: 一、經濟景氣衰退期間產銷週轉貸款。 二、重大自然災害復舊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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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規中,中小企業輔導準則第 10 條探討了輔導機關對具有發展性行業或有發展潛力的個別企業應採取的協調措施,以促進其發展。此外,在中小企業遭受經濟景氣變化或自然災害影響時,主管機關應協調財政部與中央銀行,辦理特殊專案貸款,包括經濟景氣衰退期間的產銷週轉貸款和重大自然災害復舊貸款。 這些規定強調了政府對中小企業在經濟或自然環境變化時所需的支持,並且涉及到財政部和中央銀行進行協調處理。這些措施的目的在於幫助中小企業克服困難,並促進其持續發展。 在現實中,我們可以看到這些規定的應用,例如在疫情期間,政府推出了一系列的紓困貸款和專案貸款,旨在幫助受到疫情影響的中小企業度過難關,保持營運和發展。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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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