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輔導準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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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鼓勵中小企業合併及合作,擴大生產規模,因合併或合作而需要增添或更新廠房、設備及週轉資金,輔導機關得協助其向金融機構予以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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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