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輔導準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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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集體或個別申請輔導者,輔導機關應調查其營運狀況及實際困難並評估其計畫後,予以適用之協助。其申請融資者,可洽商金融機構辦理核貸。 輔導機關所作之調查與評估,得為金融機構之參考資料。 第一項輔導工作,以具有發展性之計畫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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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小企業輔導準則第12條,輔導機關應調查申請者的營運狀況及實際困難,並評估其計畫後,予以適用之協助。如果申請者需要融資,可以洽商金融機構辦理核貸。輔導機關的調查與評估可以作為金融機構參考資料。在進行輔導工作時,應優先考慮具有發展性之計畫。 一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是,輔導機關根據第12條的規定,對申請融資的中小企業進行調查及評估後,提供給金融機構,作為核貸的參考資料,以協助中小企業獲得融資支持。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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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