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拉克颱風受災企業融資協處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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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工營業貸款、第五條及第六條利息補貼作業之查核監督事項如下: 一、經濟部及經理銀行負責監督撥款。 二、金融機構應確實完整保存利息補貼之相關資料,經濟部及經理銀行得隨時派員前往瞭解利息補貼之作業情形,承貸金融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三、經濟部及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得隨時派員前往瞭解貸款運用情形,承貸金融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四、承貸金融機構應於復工營業貸款貸放後,將貸放情形作成紀錄,申貸之受災企業非經承貸金融機構同意不得變更用途;違反者,承貸金融機構應即收回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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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條的觀點來看,莫拉克颱風受災企業融資協處辦法第10條所規定的查核監督事項包括: 一、經濟部和經理銀行負責監督撥款。 二、金融機構應確實完整保存利息補貼的相關資料,經濟部和經理銀行有權隨時派員前往了解利息補貼的作業情況,承貸金融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三、經濟部和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有權隨時派員前往了解貸款運用情況,承貸金融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四、承貸金融機構應在復工營業貸款貸放後製作貸放情形紀錄,申貸的受災企業未經承貸金融機構同意不得變更用途;違反者,承貸金融機構應立即收回貸款。 這些規定的參考資料來自莫拉克颱風受災企業融資協處辦法,並且根據該法條所提及的經濟部和經理銀行的職責及權限來監督撥款,以及承貸金融機構在進行貸款時應遵守的規定。这些都是來自相關法規並具有100%的關聯性。 依據最新資料,例如莫拉克颱風受災企業融資協處的相關公告或相關機構的監督報告等,可以進一步了解在實際操作中這些規定是如何被執行的。
- 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
- 核名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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