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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拉克颱風受災企業融資協處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復工營業貸款、第五條及第六條利息補貼作業之查監督事項如下: 一、經濟部及經理銀行負責監督撥款。 二、金融機構應確實完整保存利息補貼之相關資料,經濟部及經理銀行得隨時派員前往瞭解利息補貼之作業情形,承貸金融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三、經濟部及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得隨時派員前往瞭解貸款運用情形,承貸金融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四、承貸金融機構應於復工營業貸款貸放後,將貸放情形作成紀錄,申貸之受災企業經承貸金融機構同意不得變更用途;違反者,承貸金融機構應即收回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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