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拉克颱風受災企業融資協處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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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督導執行授信措施,承貸金融機構及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辦理本條例原有貸款本金及利息償還期限展延、擔保調整事宜或復工營業貸款及信用保證之相關事項,各經辦人員,對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之呆帳,得依審計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免除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或予以糾正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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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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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擔保名詞
- 非名詞
- 故意名詞
- 重大過失名詞
- 第七十七條第一款條文
- 免除名詞
- 損害賠償責任名詞
- 審計法 第 7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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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