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拉克颱風受災企業融資協處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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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災企業因颱風災害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者,於災害前已辦理之貸款,其本金及利息之償還期限,經金融機構同意,得予展延。 前項展延期限,週轉金最長一年,資本性融資最長三年;原由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信用保證之貸款,其展延期間保證手續費,免向受災企業計收。 主管機關對金融機構辦理第一項合意展延期間之利息損失,應予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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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莫拉克颱風受災企業融資協處辦法第5條的釋義如下: 根據莫拉克颱風受災企業融資協處辦法第5條,受災企業因颱風災害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者,於災害前已辦理之貸款,可以向金融機構申請展延本金及利息之償還期限,並且展延期限不得超過週轉金最長一年,資本性融資最長三年。另外,若原本由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信用保證的貸款,展延期間保證手續費將免向受災企業計收。而主管機關對金融機構辦理展延期間之利息損失,則應予補貼。 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可以從相關的颱風災害整理報告、金融機構的公告或相關政府機構的官方文件中獲得。例如,以先前發生的颱風災害案例作為參考資料,可以說明受災企業因營運困難而申請展延償還期限的情況。另外,也可以參考相關的金融機構文件,以了解他們對於災害影響企業所提出的展延期限及手續費免除政策。
- 主管機關名詞
- 合意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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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