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拉克颱風受災企業融資協處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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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災企業因復工營業計畫所需之營業資金,於八成範圍內,金融機構得給予貸款(以下簡稱復工營業貸款),並由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九成信用保證;其送保期間保證手續費,免向受災企業計收。 主管機關對前項貸款利息,於週轉金最長一年,資本性融資最長三年之範圍內,予以補貼。 受災企業申請復工營業貸款利息補貼額度,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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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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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