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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所定研究發展,限於中小企業研究發展單位所從事之下列活動態樣: 一、為開發或設計新產品、新服務或新創作之生產程序、服務流程或系統及其原型所從事之研究發展活動。 二、為開發新原料、新材料或零組件所從事之研究發展活動。
  2. 前項所定活動態樣,不含為改進現有產品或服務之生產程序、服務流程或系統及現有原料、材料或零組件所從事之研究發展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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