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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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規定申請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之中小企業,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依法辦理公司或有限合夥登記並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規定之事業。 二、最近三年未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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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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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適名詞
- 業名詞
- 有限合夥名詞
- 第二條條文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法律名詞
- 中小企業認定標準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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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