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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教育訓練,應為執行研究發展計畫所需,包括自行辦理、委託辦理或與其他公司、有限合夥或相關團體聯合辦理,且指派所屬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參與訓練,以提升該人員執行該計畫相關研發技術或專業能力之活動。
  2. 前項教育訓練費用之範圍如下: 一、師資之鐘點費及旅費。 二、受訓員工之旅費及繳交訓練單位之費用。 三、教材費、保險費、訓練期間伙食費及場地費。
  3. 第一項規定之教育訓練屬委託辦理部分,該受託辦理訓練活動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不得以所代辦之教育訓練費用,用本辦法之投資抵減;屬與其他公司、有限合夥事業或相關團體聯合辦理部分,其屬該其他公司、有限合夥事業或相關團體應分攤之聯合辦理費用,不得適用本辦法之投資抵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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