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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下列費用或支出,不得認列為研究發展支出: 一、研究發展單位之行政管理支出。 二、例行性之資料蒐集相關支出。 三、例行性檢驗之支出。 四、例行性開發市場務之支出。 五、為確定顧客之接受度,從事試製所須耗用原料、材料之支出。 六、市場研究、市場測試、消費性測試、廣告費用或品牌研究支出。 七、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差旅費、保險費及膳雜費。但屬前條第二項之教育訓練費用者,不在此限。 八、因銷售行為所支出之認證測試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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