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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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委員九人,任期三年,任滿得連任。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特任,綜理會務;一人為副主任委員,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委員出缺時,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本會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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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11 條,該條規定了公平交易委員會的委員組成及任期情形,包括委員人數、任期、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的職責與任命方式等。例如,根據該條例,委員任期三年,任滿得連任,且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此外,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參考資料: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11 條 範例:如果公平交易委員會的委員出缺,根據該條例,繼任人的任期將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這表示委員的任期有一定的限制,不得超過原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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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