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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條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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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委員九人,任期三年,任滿得連任。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特任,綜理會務;一人為副主任委員,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委員出缺時,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本會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11 條,該條規定了公平交易委員會的委員組成及任期情形,包括委員人數、任期、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的職責與任命方式等。例如,根據該條例,委員任期三年,任滿得連任,且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此外,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參考資料: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11 條 範例:如果公平交易委員會的委員出缺,根據該條例,繼任人的任期將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這表示委員的任期有一定的限制,不得超過原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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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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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11 條規定:「本會置委員九人,任期三年,任滿得連任。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特任,綜理會務;一人為副主任委員,襄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