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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條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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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之任用,應具有法律、經濟、財稅、會計或管理等相關學識及經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條來看,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12 條規定了委員的任用條件,要求具有法律、經濟、財稅、會計或管理等相關學識及經驗。這表示委員需要具備相關專業背景才能夠擔任該職位。 舉例來說,根據前述資料,在某次法庭案例中,公平交易委員會的委員因為具備了經濟學位和相關經驗,能夠針對一起涉及市場競爭行為的案件進行適切的審議和判斷,這也符合了法規對委員資格的要求。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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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12 條規定:「本會委員之任用,應具有法律、經濟、財稅、會計或管理等相關學識及經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