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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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處掌理左列事業關於獨占、結合及聯合行為之調查處理事項: 一、農、林、漁、牧、狩獵業。 二、商業。 三、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四、金融、保險、不動產及工商服務業。 五、社會服務及個人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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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第一處掌理左列事業關於獨占、結合及聯合行為之調查處理事項: 一、農、林、漁、牧、狩獵業。 二、商業。 三、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四、金融、保險、不動產及工商服務業。 五、社會服務及個人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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