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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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處掌理左列事業關於獨占、結合及聯合行為之調查處理事項: 一、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二、製造業。 三、水電燃氣業。 四、營造業。 五、其他相關或不能歸類之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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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第二處掌理左列事業關於獨占、結合及聯合行為之調查處理事項: 一、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二、製造業。 三、水電燃氣業。 四、營造業。 五、其他相關或不能歸類之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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