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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 第 47-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為強化聯合行為查處,促進市場競爭秩序之健全發展,得設立反托拉斯基金。
  2. 前項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提撥違反本法罰鍰之百分之三十。 二、基金孳息收入。 三、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四、其他有關收入。
  3. 第一項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之支出。 二、推動國際競爭法執法機關之合作、調查及交流事項。 三、補助本法與涉及檢舉獎金訴訟案件相關費用之支出。 四、辦理競爭法相關資料庫之建置及維護。 五、辦理競爭法相關制度之研究發展。 六、辦理競爭法之教育及宣導。 七、其他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之必要支出。
  4. 前項第一款有關檢舉獎金適用之範圍、檢舉人資格、發給標準、發放程序、獎金之撤銷廢止與追償、身分保密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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