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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 第一章 總則

§ 1–66

1
為維護交易秩序消費者利益,確保自由與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特制定本法。
2
  1. 本法所稱事業如下: 一、公司。 二、獨資或合夥之工商行號。 三、其他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之人或團體。
  2. 事業所組成之同業公會或其他依法設立、促進成員利益之團體,視為本法所稱事業。
3
本法所稱交易相對人,指與事業進行或成立交易之供給者或需求者。
4
本法所稱競爭,指二以上事業在市場上以較有利之價格、數量、品質、服務或其他條件,爭取交易機會之行為。
5
本法所稱相關市場,指事業就一定之商品或服務,從事競爭之區域或範圍。
6
  1.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公平交易委員會。
  2. 本法規定事項,涉及其他部會之職掌者,由主管機關商同各該部會辦理之。
公平交易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