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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所稱競爭,指二以上事業在市場上以較有利之價格、數量、品質、服務或其他條件,爭取交易機會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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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onzheng
8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本法所稱「有利之價格」為經濟學研究上定義的市場上最優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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