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公平交易法4

快速跳轉

本法所稱競爭,指二以上事業在市場上以較有利之價格、數量、品質、服務或其他條件,爭取交易機會之行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平交易法第4條定義競爭為二以上事業在市場上以較有利之價格、數量、品質、服務等條件爭取交易機會之行為,是判斷市場狀態的法定尺規。

Q · 公平交易法定義的「競爭」是什麼?

二以上事業以較有利條件爭取交易

依公平交易法第4條,「競爭」必須同時具備四個要件:第一,市場上有二以上事業;第二,事業位於同一相關市場;第三,事業以較有利之價格、數量、品質、服務或其他條件主動爭取;第四,目的在爭取交易機會。少了任何一個要件,市場就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競爭,公平會的介入規則也會改用獨占或聯合行為章節處理。

白話解讀

「競爭」這兩個字大家天天在用,但你有沒有想過法律上怎麼定義它?第 4 條給了一個極精準的答案:「二以上事業在市場上以較有利之價格、數量、品質、服務或其他條件,爭取交易機會的行為」。注意關鍵字:「二以上事業」加「較有利的條件」加「爭取交易機會」。為什麼這個定義對你超級重要?因為公平交易法很多條文(獨占、聯合行為、限制競爭)的判斷起點,都是先問「市場上有沒有競爭」。如果某個產業已經沒有競爭(一家獨大或業者間根本不互相搶生意),公平會介入的空間就大不相同。這條法律的高明之處在於:它把「競爭」從直覺感受變成可以驗證的構成要件,任何一個少了,就不算競爭。

法律定性

公平交易法第4條為競爭定義條款,明定「競爭」須具備四要件:二以上事業、同一相關市場、以較有利條件、爭取交易機會。本條建立競爭法的法定尺規,是判斷獨占、聯合行為、限制競爭、結合管制等公平交易法各章規範是否啟動的起點。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平交易法第4條的競爭定義是什麼?

依公平交易法第4條,競爭指二以上事業在市場上以較有利之價格、數量、品質、服務或其他條件,爭取交易機會的行為。需要同時具備四個要件:二以上事業、同一相關市場、較有利條件、爭取交易機會。少了任何一個,法律上就不算競爭。

Q2三家加油站價格永遠一樣,這算競爭嗎?

從公平交易法第4條的構成要件看,若三家業者從不以較有利價格爭取交易,欠缺「以較有利條件爭取交易機會」要件,法律上不算有競爭存在。此時公平會可能改用第14條聯合行為章節或第9條獨占章節調查。實務上要進一步釐清是業者間意思聯絡的合意、單純價格跟隨、或市場結構必然,三種情境法律處理不同。

Q3「以較有利條件爭取交易」具體指什麼?

條文列舉的較有利條件包括價格、數量、品質、服務或其他條件。重點不在條件本身的種類,而是「相對於競爭對手更具吸引力」這個比較性。事業必須主動提供比競爭對手更具吸引力的條件,被動等待交易上門不符合本條要件。

Q4「以較有利條件爭取交易機會」具體指什麼?

事業主動提供比競爭對手更具吸引力的價格、品質、服務等條件,重點在「相對」與「主動」兩個性質。

Q5「二以上事業」是不是兩家公司就算?

必須是兩個以上獨立決策的事業,同集團關係企業之間不算,個人工作室、SOHO 同樣算事業。

Q6競爭(第4條)跟相關市場(第5條)差在哪?

第4條定義競爭「行為」的四要件,第5條定義相關市場的地理與商品「範圍」,兩者一起決定競爭法的適用邊界。

Q7怎麼判斷市場上有沒有真正競爭?

對照四要件:二以上事業、同一市場、較有利條件、爭取交易。任一缺位就不算競爭,需改用獨占或聯合行為章節分析。

Q8怎麼向公平會檢舉沒有競爭的市場?

蒐證價格趨同證據 → 線上系統檢舉(公平會官網 ftc.gov.tw)→ 引第4條對照四要件 → 主張可能違反第14條聯合行為或第9條獨占。

Q9檢舉時要準備什麼證據?

時間軸對比的價格表、業者公開資料、市佔率資料、業者間溝通跡證(如有)、消費者體驗證據。引第4條四要件結構化論述。

Q10公平會調查通常多久才有結果?

依案件複雜度,一般 6 個月至 2 年。聯合行為與獨占類案件最為複雜,可能需要市場調查、業者陳述、學者意見書等多階段。

Q11競爭(第4條) vs 獨占(第7條) 差在哪?

第4條要求二以上事業互相爭取,第7條則是市場上沒有競爭者或事業具壓倒性地位(市佔率達一定門檻)。判斷起點不同、後果不同。

Q12公平交易法 vs 民法不正競爭差在哪?

公平交易法第4條是公法管制(公平會行政處分+罰鍰),民法是私法救濟(被害人請求損害賠償)。兩者可並行適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competition_def_art4monopoly_art7concerted_art14
適用條文公平交易法第4條公平交易法第7條公平交易法第14條
核心要件二以上事業以較有利條件爭取交易事業在相關市場處於無競爭狀態或具壓倒性地位具競爭關係事業以合意限制競爭活動
法律後果定義條文本身無罰搭配第9條罰鍰最高1億或2年營業額10%搭配第15條罰鍰最高5千萬或10%營業額
啟動方式其他章節判斷起點公平會依職權或檢舉調查公平會依職權或檢舉調查

competition_def_art4

適用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4條
核心要件
二以上事業以較有利條件爭取交易
法律後果
定義條文本身無罰
啟動方式
其他章節判斷起點

monopoly_art7

適用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7條
核心要件
事業在相關市場處於無競爭狀態或具壓倒性地位
法律後果
搭配第9條罰鍰最高1億或2年營業額10%
啟動方式
公平會依職權或檢舉調查

concerted_art14

適用條文
公平交易法第14條
核心要件
具競爭關係事業以合意限制競爭活動
法律後果
搭配第15條罰鍰最高5千萬或10%營業額
啟動方式
公平會依職權或檢舉調查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私的独占の禁止及び公正取引の確保に関する法律 第2条(独禁法における競争・事業者の定義)
韓國독점규제 및 공정거래에 관한 법률 제2조(정의)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第3條(壟斷行為定義)+ 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2條
德國Gesetz gegen Wettbewerbsbeschränkungen (GWB) § 1(Verbot wettbewerbsbeschränkender Vereinbarungen)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icle L420-1(pratiques anticoncurrentielles - définition des accords restrictifs)
美國Sherman Antitrust Act § 1(restraint of trade)+ Clayton Act § 7 + FTC Act § 5(unfair methods of competi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2

(0800118 制定)

本法所稱競爭,謂二以上事業在市場上以較有利之價格、數量、品質、服務或其他條件,爭取交易機會之行為。

立法理由一、明定競爭之定義。   二、競爭係指二以上事業在市場上爭取交易機會之行為。原為經濟學上之名詞,因本法之規定係以公平競爭為基礎,故有明定其定義之必要。   三、參考日本獨占禁止法第二條第四項規定。

(1040122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競爭,指二以上事業在市場上以較有利之價格、數量、品質、服務或其他條件,爭取交易機會之行為。

立法理由酌作文字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00118 制定)

一、明定競爭之定義。   二、競爭係指二以上事業在市場上爭取交易機會之行為。原為經濟學上之名詞,因本法之規定係以公平競爭為基礎,故有明定其定義之必要。   三、參考日本獨占禁止法第二條第四項規定。

(1040122 全文修正)

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公平交易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平交易法第 4 條規定:「本法所稱競爭,指二以上事業在市場上以較有利之價格、數量、品質、服務或其他條件,爭取交易機會之行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平交易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平交易法第 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