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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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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交易相對人,指與事業進行或成立交易之供給者或需求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平交易法第 3 條的交易相對人,指與事業進行或成立交易的供給者或需求者,涵蓋上下游廠商與消費者。

Q · 我跟大廠商有業務往來被坑了,能用公平交易法嗎?

能。第 3 條把上下游都包進來

依公平交易法第 3 條,交易相對人定義為「與事業進行或成立交易之供給者或需求者」,涵蓋上游供應商、下游代工廠、加盟主、終端消費者,連談判階段尚未成交的對象也算。確認自己屬於交易相對人,才能引用本法第 21、24、25 條等保護條款向公平會檢舉或提起民事求償。

白話解讀

「交易相對人」這四個字聽起來很官腔,但它解開了公平交易法裡一個關鍵謎題:當這部法律談保護的對象時,到底在保護誰?答案不是「消費者」這麼簡單。第 3 條把它定義得非常寬:只要是「跟事業進行或成立交易的供給者或需求者」都算。你買咖啡,你是需求者;咖啡店向豆商進貨,豆商是供給者。在不同的交易環節,同一個人可能是消費者,也可能是供應商。為什麼這個定義對你重要?因為公平交易法的很多保護條款(不實廣告、欺罔行為等)只適用於「對交易相對人」。如果你不在這個範圍內,告了也是白告。看懂這條,你會知道自己在哪些情境下可以舉這部法律的旗子。

法律定性

公平交易法第 3 條為本法之定義性條文,明定交易相對人指與事業進行或成立交易之供給者或需求者。此定義採雙向結構(供給/需求)配合時間擴展(進行或成立),將公平交易法保護範圍極大化至上下游及談判階段,是辨認本法保護傘覆蓋對象的核心入場條款。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平交易法的交易相對人是什麼意思?

依公平交易法第 3 條,交易相對人指與事業進行或成立交易之供給者或需求者。雙向定義涵蓋上游供應商、下游廠商與終端消費者,連談判階段尚未成交的對象也包含在內。確認自己屬於交易相對人,才能引用本法第 21 條不實廣告、第 24 條損害營業信譽、第 25 條顯失公平等保護條款。

Q2供應商或加盟主算公平交易法的交易相對人嗎?

算。第 3 條「供給者」明確涵蓋上游供應商,「需求者」涵蓋下游廠商與消費者。加盟主與加盟總部之間存在加盟金、權利金、進貨等交易關係,加盟主即為加盟總部的交易相對人。實務上公平會處理過多起加盟糾紛案件,均以第 25 條顯失公平之行為認定加盟總部違法。

Q3還沒簽約的人也算交易相對人嗎?

算。條文文字是「進行或成立交易」,「進行」涵蓋談判階段、招商階段、報價階段。所以業者在加盟招商說明會、商品報價、合約洽談時提供不實資訊,已可引用公平交易法第 21、24、25 條處理。實務內行人提示:保留招商簡報、報價單、Email 往來,未來舉證主張交易相對人身分時這些就是關鍵證據。

Q4供給者跟需求者差在哪?

供給者是上游提供商品或服務的廠商,需求者是下游購買的廠商或消費者,兩者都受本法保護。

Q5什麼叫進行或成立交易?

「進行」涵蓋談判、招商、報價階段,「成立」是合約簽訂後。重點是談判中尚未簽約的對象也算交易相對人。

Q6交易相對人跟事業有什麼關係?

事業是第 2 條定義的行為人(公司、行號、團體),交易相對人是第 3 條定義的被影響對象,兩者是公平交易法的主客體結構。

Q7怎麼證明自己是交易相對人?

出示合約、訂單、報價單、發票、Email 往來、LINE 訊息、招商簡報等任何交易往來證據,談判階段的紀錄也算。

Q8認定自己是交易相對人後可以做什麼?

可向公平會檢舉(檢舉書直接引用第 3 條)、提起民事訴訟請求除去侵害(第 29 條)或損害賠償(第 30 條)。

Q9向公平會檢舉要不要錢?

免費。寫好檢舉書註明自己是交易相對人身分、附證據,寄到公平會即可,不需律師費。但訴訟程序律師費 8 萬起跳。

Q10公平會調查要多久?

簡易案件 3-6 個月,複雜案件 1-2 年。期間可同時提民事訴訟保全請求權,不必等公平會結論。

Q11公平交易法第 3 條 vs 消保法第 2 條哪個有利?

公平交易法第 3 條涵蓋 B2B,消保法第 2 條僅限終端消費者。B2B 糾紛走公平交易法,消費糾紛走消保法。

Q12公平交易法 vs 民法 184 條告侵權差在哪?

公平交易法第 25 條顯失公平的舉證負擔比民法 184 條輕,且公平會調查資源比個人蒐證強大。優先走公平交易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公平交易法第 3 條消費者保護法第 2 條
保護對象供給者 + 需求者(雙向)以消費為目的之終端消費者
B2B 關係涵蓋完整涵蓋(供應商、加盟主、代工廠)不涵蓋(B2B 排除)
保護時點進行或成立交易(含談判階段)消費關係成立後
舉證責任原告須證明屬交易相對人身分原告須證明消費者身分(較窄)

公平交易法第 3 條

保護對象
供給者 + 需求者(雙向)
B2B 關係涵蓋
完整涵蓋(供應商、加盟主、代工廠)
保護時點
進行或成立交易(含談判階段)
舉證責任
原告須證明屬交易相對人身分

消費者保護法第 2 條

保護對象
以消費為目的之終端消費者
B2B 關係涵蓋
不涵蓋(B2B 排除)
保護時點
消費關係成立後
舉證責任
原告須證明消費者身分(較窄)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私的独占の禁止及び公正取引の確保に関する法律 第2条(事業者及び関連定義)
韓國독점규제 및 공정거래에 관한 법률 제2조(사업자 등 정의)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2條(經營者定義)+ 反壟斷法 第15條
德國GWB § 1(Unternehmen 概念)+ UWG § 2(Marktteilnehmer 概念)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icle L. 410-1 / L. 410-2(activités économiques et opérateurs)
美國Sherman Act § 1 + Clayton Act § 2(Person, Trade or Commerc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800118 制定)

本法所稱交易相對人,係指與事業進行或成立交易之供給者或需求者。

立法理由明定交易相對人之定義。

(1040122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交易相對人,指與事業進行或成立交易之供給者或需求者。

立法理由酌作文字修正。

  • 相對人名詞
(0800118 制定)

明定交易相對人之定義。

(1040122 全文修正)

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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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平交易法第 3 條規定:「本法所稱交易相對人,指與事業進行或成立交易之供給者或需求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平交易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平交易法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