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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所稱事業如下: 一、公司。 二、獨資或合夥之工商行號。 三、其他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之人或團體。
  2. 事業所組成之同業公會或其他依法設立、促進成員利益之團體,視為本法所稱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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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本法所稱「事業」如下: 一、「公司」。 二、「獨資或合夥之工商行號」。 三、其他「提供商品或服務(產品)從事交易之人或團體」。 🔵蘇永欽師:功能性/實質性認定 II 「事業所組成之同業公會或其他依法設立、促進成員利益之團體」,➡️視為本法所稱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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