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公平交易法47

快速跳轉

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或團體,就本法規定事項得為告訴、自訴或提起民事訴訟。但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或團體得在該國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其由團體或機構互訂保護之協議,經主管機關准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平交易法第 47 條規定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符合互惠條件即可在台灣提起公平法訴訟。

Q · 外國公司沒在台灣登記,能告我違反公平交易法嗎?

能。互惠成立就能告

依公平交易法第 47 條,外國法人或團體就算沒在台灣登記,只要符合三條互惠路徑之一(雙方有條約、該國法令讓台灣人有同等訴權、或實務上有慣例互惠),就能在台灣對你提刑事告訴、自訴或民事訴訟。團體與外國同類組織經主管機關核准的互保協議也具同等效力。

白話解讀

你以為公平交易法只保護本國公司?這條告訴你完全相反。一家從來沒在台灣登記過的外國公司,只要它本國的法律也願意讓台灣公司去打官司,它就能在台灣提起訴訟、提告刑事、要求賠償。這叫「互惠原則」,是國際商業世界的一條默契:你開門讓我進,我就開門讓你進。對你的影響是:如果你在台灣抄襲了一個外國品牌的商標、模仿了它的包裝、做不實比較廣告攻擊它,就算這家公司在台灣連個辦公室都沒有,你照樣會被告。反過來,如果你的公司被某個外國競爭對手用不公平手段打壓,這條也決定了你能不能在他的國家反擊。

法律定性

公平交易法第 47 條為跨境訴權條款,規範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或團體在台灣公平交易法領域之訴訟資格,採互惠原則作為閘門,路徑包括條約、本國法令、慣例及團體互保協議四種,由嚴到寬給予實務操作彈性。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外國公司沒在台灣登記也能告我?

可以。本條第47條明確規定外國法人即使未經認許,只要符合互惠條件(該國也讓台灣人享同樣權利),就能在台灣提刑事告訴、自訴或民事訴訟。互惠的依據可以是條約、該國法令或商業慣例三選一。內行人提示:抗辯時先攻擊「互惠是否成立」這個前提,這是最容易讓對方訴訟資格倒掉的點,遠比實體爭執簡單。

Q2什麼叫「慣例互惠」?這個彈性會不會被亂用?

慣例互惠指雖然沒有正式條約或明文法律,但實務上該國法院長期接受台灣人或團體的訴訟。法院判斷時會看判例和外交往來紀錄。實際上慣例這條路最常被援引,因為條約少、明文法令也不一定有。內行人提示:如果對方主張慣例互惠,你可以要求對方提出該國具體判例或外交部資料佐證,沒有具體證據時法院可以駁回訴權主張。

Q3團體互保協議要怎麼弄?

本條第47條後段允許團體或機構(例如同業公會、智財權人聯盟)跟外國同類組織簽協議,經主管機關(公平會)核准後,雙方在對方國家的訴訟資格就被打通。這條路徑常被產業公會用來保護會員,特別在反仿冒和反不實競爭領域。內行人提示:如果你的產業有大量跨境糾紛但缺乏官方條約支援,推動產業公會去簽這種協議是最務實的長期戰略。

Q4公平交易法第 47 條是什麼?

規範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或團體在台灣公平法領域的訴訟資格,以互惠原則作為閘門。

Q5什麼叫互惠原則?

對方國家也讓中華民國人或團體在該國享有同等訴訟權利,雙方對等才符合互惠。

Q6什麼是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

舊公司法時代的概念,指未完成在台公司認許程序的外國法人,現行公司法已廢除認許制度但本條沿用此用語。

Q7團體互保協議是什麼?

產業公會或智財權人聯盟與外國同類組織簽訂的相互保護協議,經公平會核准後雙方獲得對方國家訴權。

Q8怎麼證明互惠原則成立?

三條路徑舉證:條約原文+外交部公告、該國訴訟法明文+翻譯本、或該國法院實際判例+外交資料。

Q9外國公司怎麼在台灣告我違反公平法?

先確認互惠成立 → 蒐集你的不公平競爭證據 → 在台灣地方法院提刑事告訴或民事訴訟,可聲請假扣押。

Q10團體互保協議要怎麼申請核准?

團體與外國同類組織簽協議後,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始具效力。

Q11怎麼攻擊對方的訴權主張?

要求對方具體舉證該國對台灣人訴權的法令依據或判例,特別針對慣例互惠這條路徑,舉證不足法院可駁回。

Q12公平法 47 vs 商標法 4 條互惠差在哪?

47 條限公平法事項(不實廣告、營業誹謗、聯合行為等),商標法 4 條限商標申請與保護,兩者範圍與要件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label
三條互惠路徑與一條協議路徑比較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 33 條(外国人の訴訟能力)+ 不正競争防止法第 17 條(外国人の権利享有)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57조(외국인의 소송능력)+ 부정경쟁방지법 외국인 권리 규정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 5 條(同等原則和對等原則)
德國ZPO § 50(Parteifähigkeit)+ UWG § 14(Klagebefugnis)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 14(compétence à l'égard des étrangers)
美國28 U.S.C. § 1332(a)(2)(diversity jurisdiction with foreign citizen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800118 制定)

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或團體,就本法規定事項得為告訴、自訴或提起民事訴訟。但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或團體得在該國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其由團體或機構互訂保護之協議,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亦同。

立法理由一、明定外國法人或團體之訴訟及當事人能力。   二、參照著作權法第十七條第三項及商標法第六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外國法人或團體之訴權,須以互惠為條件。

(1040122 全文修正)

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或團體,就本法規定事項得為告訴、自訴或提起民事訴訟。但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或團體得在該國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其由團體或機構互訂保護之協議,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亦同。

立法理由配合第六條,將「中央主管機關」修正為「主管機關」。

  • 法人名詞
  • 告訴名詞
  • 法令名詞
  • 慣例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0800118 制定)

一、明定外國法人或團體之訴訟及當事人能力。   二、參照著作權法第十七條第三項及商標法第六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外國法人或團體之訴權,須以互惠為條件。

(1040122 全文修正)

配合第六條,將「中央主管機關」修正為「主管機關」。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公平交易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平交易法第 47 條規定:「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或團體,就本法規定事項得為告訴、自訴或提起民事訴訟。但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平交易法第 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平交易法第 4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