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 第 4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或團體,就本法規定事項得為告訴、自訴或提起民事訴訟。但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或團體得在該國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其由團體或機構互訂保護之協議,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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