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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多層次傳銷事業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備齊報備資料者,視為未報備,中央主管機關得退回原件,命其備齊後重行報備。 前條第一項所列報備事項,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命多層次傳銷事業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者,準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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