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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 第三章 參加人之權利義務

§ 11–166

11應告知參加人之事項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參加人加入其傳銷組織或計畫時,應告知下列事項,不得有隱瞞、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一、實收資本額及前一年度營業總額。但營業未滿一年者,以其已營業月份之累積營業額代之。 二、傳銷制度,應包括參加人直接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因其後加入之參加人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時,可獲得利益之內容、取得條件及計算方法。 三、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 四、參加人應負之義務與負擔。 五、商品或勞務之品項、價格、用途及其有關事項。 六、商品或勞務瑕疵擔保責任之條件、內容及範圍。 七、參加人退出組織或計畫之條件及因退出而生之權利義務。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參加人介紹他人加入時,不得就前項各款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12參加契約之締結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參加人加入其傳銷組織或計畫時,應與參加人締結書面參加契約;參加契約應包括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八款事項。 前項之書面,不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15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每年五月底前將上年度傳銷營運業務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備置於其主要營業所。 多層次傳銷事業資本額達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數額或其上年度傳銷營運業務之營業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前項之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簽證。 參加人得向所屬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查閱第一項財務報表。多層次傳銷事業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修正施行前已實施且符合第二項規定之事業,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開始,其依第一項規定備置之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16
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招募無行為能力人為參加人。 多層次傳銷事業招募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參加人者,應事先取得該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法定代理人書面允許,並附於參加契約。 前項之書面,不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修正施行前,已與多層次傳銷事業締結契約之無行為能力參加人,得繼續從事多層次傳銷業務至退出該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為止。
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