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層次傳銷事業以參加人違反營運規章、計畫或其他可歸責於參加人之事由,而解除或終止契約者,對於該參加人提出退貨之處理方式,應於契約中載明。
對於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 14 條,該條規定了多層次傳銷事業對於參加人違反營運規章所造成之退貨事宜的處理方式。根據此法條,多層次傳銷事業應在契約中具體載明對於參加人提出退貨之處理方式。這意味著在參加契約中,必須明訂參加人得行使契約解除權及終止權,以及商品退貨、價金返還等事項。這樣的規定可以保障參加人的權益,並且要求多層次傳銷事業在契約中提前明訂相關的退貨處理方式。 參考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 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 範例: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參加人違反了多層次傳銷事業的營運規章,導致需要退貨,根據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 14 條的規定,該多層次傳銷事業應在參加契約中明訂參加人得行使契約解除權及終止權,以及商品退貨、價金返還等事項的處理方式,以保障參加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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