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 第 11 條(應告知參加人之事項)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參加人加入其傳銷組織或計畫時,應告知下列事項,不得有隱瞞、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一、實收資本額及前一年度營業總額。但營業未滿一年者,以其已營業月份之累積營業額代之。 二、傳銷制度,應包括參加人直接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因其後加入之參加人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時,可獲得利益之內容、取得條件及計算方法。 三、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 四、參加人應負之義務與負擔。 五、商品或勞務之品項、價格、用途及其有關事項。 六、商品或勞務瑕疵擔保責任之條件、內容及範圍。 七、參加人退出組織或計畫之條件及因退出而生之權利義務。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參加人介紹他人加入時,不得就前項各款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