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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 第 10 條(營業跡象之註記)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列載於報備名單之多層次傳銷事業,經查已搬遷不明或無營業跡象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於報備名單上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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