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 第 9 條(報備名單及重要動態資訊之公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多層次傳銷事業經查已備齊第五條第一項資料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將該事業名稱列載報備名單。 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名單及其重要動態資訊,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布之。 前項公布,得以刊載於中央主管機關之全球資訊網或其他足使大眾周知之方式為之。
多層次傳銷事業經查已備齊第五條第一項資料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將該事業名稱列載報備名單。 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名單及其重要動態資訊,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布之。 前項公布,得以刊載於中央主管機關之全球資訊網或其他足使大眾周知之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