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層次傳銷事業經查已備齊第五條第一項資料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將該事業名稱列載報備名單。 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名單及其重要動態資訊,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布之。 前項公布,得以刊載於中央主管機關之全球資訊網或其他足使大眾周知之方式為之。
根據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9條,多層次傳銷事業若已備齊第五條第一項所需資料,中央主管機關應將該事業名稱列載報備名單,並公布其重要動態資訊。這些公布的資訊可刊載於中央主管機關的全球資訊網或其他足使大眾周知的方式。 參考資料: 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9條的規定以及公平交易委員會相關公告公示。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